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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0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渝办发〔2008〕8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适用地区

  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为3类地区:

  (一)一类地区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经开区、高新区;

  (二)二类地区为: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

  (三)三类地区为: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二、提高各类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一类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到470元/月,二类地区提高到440元/月,三类地区提高到420元/月。提高后的标准均含门诊医疗费45元/月。

  三、资金来源

  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从留存的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不足的由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调剂。

  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关心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具体实践,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广大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提标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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