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稳定可靠的保障资金筹措和管理机制
(一)建立稳定可靠、合理负担的资金来源机制。按照分级负责、按比例分组负担的原则,各市(含所辖县、市、区)应按不低于自治区下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的50%配套安排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保障每人全年平均补助水平不低于自治区当年确定的补助数额。
(二)建立科学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配机制。按照公平、公正、透明以及考核激励、“以奖代补”的原则,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采取因素法(主要因素为当地农村贫困人口数、农村特困户数、地方财政预算资金到位率和实际保障人数等)进行测算和分配,并根据各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自治区将对各地上年度资金筹集、保障人数、补助水平以及制度建设、规范操作、资金管理、社会化发放等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在每年分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时安排部分资金,对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资金落实、工作效果好的地区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
(三)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机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有条件的地区要通过金融网点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要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
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一)切实加强基层支撑能力建设。我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力量仍然十分薄弱,配备人员少,已不适应当前基层民政工作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一问题,结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改革,适当调剂人员充实基层民政工作,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有足够的力量。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考虑,根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纳入本级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安排资金,支持各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构配足配好计算机终端设备,2008年6月30日前,实现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四级计算机联网。同时,自治区民政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使计算机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技能,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