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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在审核申请人基本情况时,要实事求是,认真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申请人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补助,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具体核算办法从桂政办发〔200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4. 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在受理申报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完成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批的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材料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填写《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发放《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在其《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实行分类施保。要充分发挥有限的保障资金的作用,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根据保障对象贫困程度、致贫原因、劳动力状况等情况实施分类救助。对未享受五保待遇、无劳动能力且生活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家庭,要给予重点保障,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补助;对家庭主要成员痴呆残傻、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在确定补助标准时,要给予重点照顾,适当倾斜;对因病及其他原因导致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要给予适当补助,确保其基本生活;对纳入保障范围的计划生育户,要在原定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助水平增加10%的补助金。

  (三)实行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保障对象的生态状况,根据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四)抓好制度衔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针对没有劳动力或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常年生活贫困的家庭,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针对有劳动力、能够通过劳动增加收入乃至致富的家庭。在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扶贫开发,鼓励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对象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充分依靠自身能力脱贫致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现行的优待抚恤以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在扶助对象和保障功能等方面也存在明显区别,不能相互替代,因此,除传统的农村特困对象定期定量救济外,其他各项政策措施都要保持不变。对享受多重社会保障待遇的保障对象,原则上可以选择政策待遇较高一种;对享受一种政策保障待遇后,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仍然达不到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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