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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8〕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努力创建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6号)精神,经地区行署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一)各县(市)、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学习培训和宣传活动,通过举办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形式,组织基层干部群众、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从事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提高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各级人事部门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纳入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研讨班”学习范畴;各级司法部门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列入“五五”普法重要内容,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全社会牢固树立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观念,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三)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大意义、立法背景和宗旨、适用范围、基本思路、主要规定等内容,以及地区处置突发事件的新举措、新成效、新经验进行宣传报道,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扩大社会影响面。
  二、认真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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