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资价格市场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资价格市场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资价格市场的意见
(省物价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为进一步规范农资价格市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有关部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对化肥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
除国家管理的巴陵石化生产的尿素出厂价格外,其他中、小型氮肥生产企业的尿素出厂价格以及尿素、钾肥的流通经营差率,由省物价局核定;碳铵、磷肥、复合肥等化肥的出厂价格及流通经营差率,由市州物价部门管理,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具体措施为:
1、生产环节。巴陵石化尿素出厂价格按国家规定执行,中准出厂价格每吨1500元,上浮15%,下浮不限;省内其他七家尿素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以国家规定价格为依据,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由省物价局核定,目前中准出厂价格每吨1500元,上浮17%,下浮不限。各尿素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此指导价格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厂内转手加价倒卖。出厂装车费按不高于每吨25元的标准由生产厂家所在市州物价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核定。
2、流通环节。尿素、钾肥流通差率,批发环节进销差率为1.5%,零售环节进零差率为4.5%。尿素、钾肥销售价格按实际进货价格顺加流通差率制定。
尿素和钾肥在省内流通只允许一道批发环节,即从省内经营企业购进的尿素、钾肥,只能直接销给农民,不得转卖给经销商,严禁层层转手加价倒卖。个别运距较远的山区县,如需通过第二次批发的,须报经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生产企业在省内采取送货制、直销、连锁配送方式销售化肥的,以规定出厂价格和实际运杂费为基础,销售给经销商的,加不超过1.5%的综合差率作价;直接零售给农民的,加不超过6%的综合差率作价。不得以送货等为由变相提高化肥的出厂、销售价格。
3、销售终端。继续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价格要基本稳定在上年的水平。尿素零售价格不得超过1950元/吨,个别边远山区也不得超过2000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