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当在低保就业帮扶对象进行就业帮扶登记90个工作日内,为其提供一次职业指导、三次就业推荐。
对低保就业帮扶对象中的“4050”人员及其他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可优先推荐其到社区公益性岗位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年要为未参加过技能培训的低保就业帮扶对象提供不少于一次的免费职业培训,为低保就业帮扶对象提供不少于三次的职业介绍。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每年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结对帮扶的办法,积极开展“送政策、送技能、送门路、送资金、送岗位、送服务”等活动,积极帮助低保就业帮扶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
第八条 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低保就业帮扶对象中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可按照《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等10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25号)的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社保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
低保就业帮扶对象中的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可按照《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6〕73号)的规定,享受就业援助、资金援助、培训援助、技能鉴定援助、岗位援助、生活援助、热线援助、“一对一”帮扶援助等就业再就业援助服务。
对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低保就业帮扶对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其在劳动合同订立、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其就业。
第九条 建立低保渐退帮扶补助制度。低保就业帮扶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按现有政策享受低保差额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为鼓励其稳定工作,可继续按原享受低保差额领取两个月的补助金,补助金从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在此期间,可凭《低保证》继续享受政府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