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帮扶对象的认定与管理
第四条 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所有享受低保的就业帮扶对象的登记;街道(社区)低保机构负责将辖区内低保就业帮扶对象有关情况提供给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于现有的和今后新增加的低保就业帮扶对象,街道(社区)低保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其携带身份证、低保证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帮扶登记。符合条件但未办理失业登记的低保就业帮扶对象,还要按照《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发〔2002〕20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指定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及时受理本辖区内低保就业帮扶对象的就业帮扶登记,凭书面告知书为低保就业帮扶对象办理就业帮扶登记手续,发放《湖南省城市低保就业帮扶对象就业服务卡》(以下简称《就业服务卡》见附件),登记求职与培训意向,并及时汇总低保就业帮扶对象的登记材料,建立就业服务台账,积极为其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低保就业帮扶对象领取到《就业服务卡》后,应自觉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各项就业服务。
第五条 《就业服务卡》每12个月换领1次,如遇相关记录已填满,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予及时换卡。
对于已经就业或被取消低保待遇的低保就业帮扶对象,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收回其持有的《就业服务卡》。
第六条 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低保经办机构要对低保就业帮扶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其参加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劳动(活动)情况、就业状态以及经济收入状况,并将有关情况记载在《就业服务卡》上。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按照年龄、能力、技能等情况建立低保就业帮扶对象数据库,实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同时要加强对低保就业帮扶对象的日常管理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低保就业援助对象的就业和生活保障情况。
第三章 实施就业帮扶
第七条 积极开展就业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开设专门的低保就业帮扶对象服务窗口,积极为低保就业帮扶对象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多渠道采集用工信息,对低保就业帮扶对象进行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并定期组织其参加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职业培训、就业推荐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