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委关于下达2008年度上海市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沪农委[2008]85号)
各区县农业委员会(农业和绿化管理局):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源性产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农业部《关于下达2008年度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08]12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下达2008年度上海市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农业部《2008年度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计划》和本市工作安排,2008年度上海市下达700批动物性产品的兽药残留抽检任务。
二、市兽药饲料监督所负责本计划抽样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县农委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做好抽样的协助工作。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负责本计划的检测工作。
三、兽药残留抽样、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按照农业部已发布的“官方取样程序”及“2008年度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附件2)执行。
四、为保证抽取样品具有代表性和可追溯性,检测结果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发挥残留监控效能,抽样和检测单位要遵守以下要求:
(一)严格按《2008年度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要求抽样。
(二)抽样应从动物养殖场、屠宰场抽取。进行鸡和猪尿液中禁用药物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样品数量占所抽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三)全年计划分4个时段执行,各抽样单位应分别于4月10日前、6月10日前、8月15日前和10月15日前及时将样品送到市兽药饲料检测所。
(四)必须严格执行残留检测阳性样品报告制度(按附件3要求)、抽样信息上报制度(按附件4要求)和残留检测阳性(超标)样品追溯制度。检测阳性结果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抽样单位、我委畜牧办和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部残留办”)。对本年度监控计划中检出的阳性样品,必须进行后续跟踪抽样检测,后续抽样比例为1:5,即发现一个阳性样品,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抽取5个样品。
五、奥运期间,要集中开展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活动,加大抽检批次,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保持高压态势,确保动物性产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