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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相关专业或资产评估领域具有丰富经验,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水准;
  (二)应具有所从事专业的中、高级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
  (三)地区国资委认为需要的其它条件。
  评审专家要维护资产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对企业和评估机构的情况负有保密义务并签订保密协议。凡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六条 地区国资委负责将应审核的评估项目送交专家组,专家组接到完备材料10个工作日内向地区国资委提交审核意见。专家组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采取集中评审和分别独立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七条 专家评审主要从资产评估行业操作规范和相关专业技术经济角度出发,按有关要求对资产评估报告的质量做出审查和评价,为地区国资委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一)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原理和评估操作规范;
  (二)影响被评资产价值的因素是否考虑全面、正确;
  (三)评估依据是否充分;
  (四)评估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五)评估计算是否准确;
  (六)评估结果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否明确;
  (七)地区国资委要求的重点评审事项。
  第八条 项目评审程序
  (一)集中评审程序:
  1.企业负责人介绍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被评估资产范围及有关背景等情况;
  2.评估机构负责人介绍评估主要思路和重要事项;
  3.地区国资委介绍评估报告初审情况;
  4.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评估机构有关人员进行答辩;
  5.专家表决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6.地区国资委向有关部门(单位)反馈评审意见。
  (二)独立评审程序:由地区国资委从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5人的奇数专家,对评估项目进行独立评审,评审专家向地区国资委提交书面评审意见。在专家独立评审过程中,企业与评估机构有义务配合评审专家做好质询、答疑等工作。
  第九条 专家评审实行有偿服务,评审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专家咨询费、交通费)由地区国资委从专项经费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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