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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8〕1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哈密地区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第1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四日

哈密地区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专家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国有资产评估质量,规范国有产权流转行为,强化对地区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科学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及国家和自治区各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评审是指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区国资委)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进行评价和审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是指由地区国资委负责核准或备案的、具有较大规模或重要的资产评估项目。具体包括:
  (一)地区行署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包括企业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整体或部分产权(股权)转让、资产拍卖等涉及出资人权益的经济行为;
  (二)经批准场外协议转让的国有产权及股权变动等重大评估项目;
  (三)地区国有企业整体或部分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性质;
  (四)确定涉及诉讼的资产价值;
  (五)资产规模较小,但评估减值异常或资产结构特殊的资产评估项目;
  (六)地区国资委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评审的评估项目。
  上述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须经专家评审后,再由地区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第四条 地区国资委负责组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政府有关部门、评估行业相关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专家库人员根据地区实际情况,每两年调整充实一次。专家库人员受地区国资委委托,组成专家组对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进行评审。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不少于5人的奇数成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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