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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保局关于2008年医保年度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和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2008年医保年度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和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医保〔2008〕48号)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2008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2008年医保年度(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保”)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简称“三项标准”)以及2008年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保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

  ㈠ 2008年医保年度,在职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个人缴费预计入部分,按2008年2月份职工本人实际缴费额为基数计算计入。

  ㈡ 2008年医保年度,在职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部分,按下列标准分别计入:

  1.34岁以下的为140元;

  2.35岁至44岁的为280元;

  3.45岁以上的为420元。

  ㈢ 2008年医保年度,退休人员个人医疗帐户按下列标准分别计入:

  1.退休至74岁以下的为1120元;

  2.75岁以上的为1260元。

  2008年医保年度城保个人医疗帐户单位缴费计入部分计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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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暂停联网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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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星期日) │ 0∶00-6∶00 │
├─────────┼───────┤
│3月31日(星期一) │ 0∶00-6∶00 │
│         ├───────┤
│         │23∶00-24∶00│
├─────────┼───────┤
│ 4月1日(星期二) │ 0∶0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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