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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保局关于2008年医保年度调整本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和“三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9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2008年医保年度调整本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和“三项标准”的通知
(沪医保〔2008〕49号)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定点医药机构:

  经市政府批准,2008年医保年度(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本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个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以及个保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简称“三项标准”),参照2008年医保年度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标准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

  2008年医保年度,个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个人医疗帐户按下列标准分别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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