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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保局关于增加本市未退休协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增加本市未退休协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通知
(沪医保〔2008〕51号)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

  为适当提高本市未退休协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经市政府批准,从2008年4月1日起,增加本市未退休协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计入资金。现通知如下:

  2008年医保年度,本市未退休协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个人缴费计入部分,由按原个人缴费基数的2%计入统一调整为按2007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80%的2%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部分,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2008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以及上海市医疗保险局沪医保(2008)4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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