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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保局关于2008年医保年度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9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2008年医保年度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医保[2008]50号)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定点医药机构:

  经市政府批准,2008年医保年度(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缴费年限超过20年的,其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标准,以2005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26823元的60%为基数,并按规定比例计入;小城镇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暂不作调整,仍按原标准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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