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济南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济南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济南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鲁发〔2007〕9号),更好地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3号)精神,确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建立和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把这件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实到实处。
二、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按省人口计生部门规定执行。根据省制定的统一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抓好落实,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扶助,到户到人。通过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