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新华书店、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广播电视发射塔、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等文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需要重建的,应按照规划要求择地重建,根据需要保持适度规模。迁建工作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广播电视发射塔、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等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的迁建工作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补偿费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人员安置、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政策
38.改企单位应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妥善安置富余人员,不得将职工推向社会。除职工提出自谋职业外,改制后的企业应依法与留用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时,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或距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应与其签订。职工进入企业后,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按规定合并计算为该企业的工作年限,今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按规定一并计发经济补偿金。职工不愿意进入企业的,可按事业单位辞职有关规定辞去公职,领取一次性辞职补助金。符合零就业家庭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办理个体工商户执照,凭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费,获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按规定免交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39.文化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后,执行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确定、分配、支付和正常调整制度,并报同级党委、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已实现股权多元化的,应在董事会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员工及薪酬管理工作。
40.改企转制企业经营者的选聘和收入分配要引入市场机制,不允许经营者自己决定自己的收入分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的收入要与企业效益、规模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挂钩,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和水平,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按规定报党委、政府主管部门备案。除经批准实行年薪制管理的负责人外,企业负责人年度税前实得工资收入,按不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倍确定。
41.文化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后,须对现有工资外补贴、津贴、福利等项目进行清理,其中合理的部分纳入工资分配;规范经营者交通、通讯等职务消费,并结合相关制度改革,逐步纳入个人收入。原事业编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改企转制企业所属集团负担部分,改企转制后继续由集团拨付。
42.文化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后,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