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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22.凡是来我市投资创办生产性文化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限额执行。投资文化企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在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但最低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允许投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其中,知识产权可占注册资本比例的70%。
  23.对在市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化人才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开办工作室、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企业的,可以个人名字作为企业字号办理登记注册。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有特殊需要的文化企业,报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山东”行政区划。在济南登记注册的文化企业,企业名称可以使用“济南”行政区划。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其原单位名称可作为字号保留。成立文化产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放宽到1000万元,控股子公司由5个放宽到3个。
  24.实行宣传和经营分开的新闻单位,可以事业法人作为投资主体兴办企业(按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25.定期编制和发布依据《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济南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认定的文化产业著名商标名录,保护和推广我市文化产业著名商标;鼓励文化产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
  26.基础性公共广播电视服务的基本收视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提供的其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有线广电网络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非普工业类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四、资产管理和经营政策
  27.财政部门履行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职责。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党委宣传部门的指导下,按照部门职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文化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党委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文化体制改革的组织协调和宣传业务的指导工作,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比如,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的企业重组和股份制改造中涉及的重大资产变动等)的审查把关。财政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等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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