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文化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科研单位、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文化产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2.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机关报纸和刊物,大中小学教科书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三农”图书,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及相关电子出版物,县(市)、区及其以下各类企业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13.对承办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由税收入库地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三、投融资和工商管理政策
14.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国有发行集团、转制为企业的科技类报刊和出版单位,在原国有投资主体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国内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广电系统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
15.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同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16.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领域和条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产业,具体办法按《
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执行。
17.积极引进外资投资文化产业,对外资投资领域,按《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改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办发〔2005〕19号)执行。
18.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通过参股、控股、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参与文化企业的改制。
19.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上市。
20.对引进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补贴,在规划区内选址建设的,政府在土地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21.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拓展适合文化产业发展特点的贷款融资方式和相关的保险服务。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个人依法发起组建各类文化投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