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08年12月31日前,经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文化单位,执行下列税收优惠政策:2004年1月1日起,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文化产品出口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对列入政府鼓励范围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信息服务业的企业,可享受信息服务业有关优惠政策;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可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6.对因转让著作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电子出版物、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7.自2007年1月1日起,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8.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全市县(市)、区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市)、区及其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部分出版物、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免征增值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9.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文化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0.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文物保护单位等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和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市)、区及其以上(包括县级市、区)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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