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加快文化强市建设,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1.2008年起,市财政局每年统筹安排2000万元,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担保、贴息、奖励、资助等形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2.文化事业单位改企转制过程所需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委托中介机构实施,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负担。
3.文化事业单位改企转制中处理人事劳动关系和衔接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及改企转制后离退休(退养)人员生活待遇、医疗待遇等所需费用,按原渠道解决,即属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事业单位的,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属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所需经费按转制后企业现行的有关规定渠道解决;单位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统筹解决;主管部门难以解决的,经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解决。
二、税收优惠政策
4.2008年12月31日前,经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文化单位,执行下列税收优惠政策: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文化产品出口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