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事发地段道路改扩建工程建设时,没有迁移人防工程地上通风井,存在阻碍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问题
2005年,在实施通乡街道路改造时,市“通乡街道路改造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发现红旗大街其他路段中间的绿化隔离带均已拆除,只有事发路段仍留有绿化隔离带(建设二环路时遗留),造成了事发路段与其他路段道路通行能力不匹配。因此,指挥部决定扩大施工范围(通乡街道路改造设计时不包括事发路段),将事发路段的绿化隔离带一并拆除。在拆除时,因人防工程地上通风井在绿化隔离带中,市建委副主任郭立杰(通乡街道路改造项目负责人)要求指挥部工程部罗滨涛去香坊区人防办协商迁移通风井事宜,罗没找香坊区人防办负责人,而是找了红旗商贸城孙经理商议,当时孙经理说通风井不能迁移,罗就认为这是香坊区人防办的意见,并向郭立杰作了汇报。因此,指挥部只拆除了绿化隔离带而将通风井仍保留在原位,并只在通风井上画了红白警示标志线。此通风井长2.64米、宽3.2米、高1.6米,独立在路中央,在一定程度上阻挡了过往车辆驾驶员的视线,形成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三)交警部门发现事发地段道路改扩建工程投入使用后,存在人防商场地上通风井阻挡视线的交通安全隐患,未向当地政府报告并提出建议的问题
“7.29”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地段道路改扩建工程投入使用后,存在人防工程地上通风井阻挡视线的交通安全隐患问题。发现该交通安全隐患后,香坊交警大队没有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及时向香坊区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安全隐患的建议,在调查组调查期间,该大队大队长陈晶怕承担责任,指使该大队工作人员崔广义补写了1份报送给香坊区政府的《关于改造红旗大街与安埠街人防工程排风口的情况报告》。
(四)事发地段人行横道前路面上未设置警告标示和事发地段人行步道信号灯采购过程中,交警部门工作不到位和效率低的问题
公安交警部门没有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在“7.29”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地段人行横道前路面上设置警告标示。2007年初,市公安交警支队将事发地段设置人行步道信号灯纳入计划,可直到“7.29”事故发生时也没有落实,这从客观反映出了市交警支队工作效率不高的问题。但市公安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战伟在参加《议论风生哈尔滨》直播节目中,却将这个工作效率不高的责任推给了市政府的其他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