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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

  (二)会议通知。会议确定后,由办公厅政务处及时向政府领导和列席单位发出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并落实参加会议人员和汇报人员。同时,将会议材料至少在会前12个小时分送政府领导。
  (三)会议开始。列席人员由会务工作人员引导进入会场,到指定位置就座。议题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提请会议研究的意见和解决的问题;汇报应条理清晰,具体扼要,重点突出,时间不超过10分钟。如确需报告的工作或说明的情况,可另附材料。
  (四)会议讨论。议题汇报结束后,出席会议的领导同志进行充分讨论,列席会议人员可视情况参加讨论或作补充发言。
  (五)会议决策。在充分讨论和听取各方面意见后,会议主持人对议题内容进行归纳总结,明确工作任务,提出目标要求.作出工作安排和决定。
  (六)会议纪录。应完整地记录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及决定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记录应妥善保管,以备查阅。
  (七)会议报道。除特殊情况外,常务会议一般安排中央驻宁主要新闻单位和区内主要媒体记者报道。新闻稿一般须由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审定。
  五、会议纪律
  (一)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接到会议通知后,应事先安排好工作,保证按时出席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应及时向主席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主席请假。
  (二)各有关部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由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的,应向政府秘书长请假,并由主持或分管工作的副职列席会议。除议题承办部门负责人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带助手;列席人员名单要报办公厅备案,非报名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三)出席、列席人员不得缺席或迟到、早退。会议期间一律不会客,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四)列席人员应提前候会,根据会议议题顺序,由会务工作人员引导,依次进入会场,议题结束后即行离会。
  (五)注意会议保密。常务会议材料,要求退回的,应及时退交会务工作人员;没有要求退回的,应妥善保管,不得失密。会议讨论情况和没有要求传达的内容,不得向外扩散。
  (六)会务工作人员做好与会人员签到、分发会议材料、会议记录、会场照应等工作,制止非会议人员进入会场,确保会议秩序。
  六、会议落实
  (一)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或正式文件为准。《常务会议纪要》是各部门、各市县(区)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
  (二)《常务会议纪要》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送请主席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主席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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