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

  (七)研究决定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批准革命烈士称号。
  (八)研究决定各部门、各市县(区)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九)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三、议题准备
  (一)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必须是事关政府工作全局的重大问题,由自治区副主席、主席助理、秘书长协调提出,经常务副主席审核后报主席确定。
  (二)凡提请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由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按照常务会议议事范围进行协调把关,形成一致意见后报分管副主席审核,签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意见。
  1.凡涉及项目、资金等方面的问题,应事先征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2.凡以自治区政府名义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或授予荣誉称号、命名表彰的模范人物,应事先征求人事、监察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3.凡属于改革创新和出台重大政策方面的问题,应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阐明依据,提出具体建议;
  4.凡属于制定行政措施方面的问题,应送政府法制办审核,由法制办提出具体意见。
  5.凡报请批准革命烈士称号的,要严格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进行审核。
  (三)经协调仍分歧意见较大的问题,原则上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如确需提交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应将各方面意见一并向常务会议汇报,并提出比较优化的处理意见。
  (四)涉及民生、特别重大或突发公共事件等紧急问题,会前来不及协调或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主席提出主导意见后提交常务会议研究。
  (五)凡专题会议能够讨论解决的问题。分管副主席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的问题,副主常之间能够协调解决的问题,常务副主席能协调解决的问题,均不提交常务会议研究;凡未经协调或论证的议题,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临时动议的议题,一律不安排上会。
  (六)经协调意见成熟需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办公厅承办处室统一转送政务处安排;各承办部门按办公厅政务处审核的会议材料格式(附后)及相关附件印制一式40份提前报送候会。
  四、会议程序
  (一)议题确定。办公厅政务处根据议题收集汇总情况和轻重缓急,在征求各位副主席、主席助理和秘书长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每次常务会议议题安排意见(每次会议议题一般不超过6个),经秘书长审核,报常务副主席审阅后,报请主席审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