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23号 2008年1月3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推进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确保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效率和质量,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制度
(一)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二)常务会议由自治区主席、副主席、主席助理和政府秘书长组成,由自治区主席召集并主持。必要时,主席可委托常务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三)常务会议必须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
(四)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原则上安排在星期一上午。如有需要,经主席同意后可临时召开。
(五)常务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县主要负责人列席。
(六)涉及国计民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议题,可邀请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协分管领导、专家、学者及人民代表列席会议。
(七)常务会议由政府秘书长负责组织,办公厅(指定政务处)具体承办。
二、会议职责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二)研究贯彻自治区党委、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重要指示、决议和决定的实施意见。
(三)讨论决定上报国务院审批的重大事项和提请自治区党委审议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和重要的工作报告;研究决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行政措施。
(五)讨论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及年度审计报告;分析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研究决定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六)审定政府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交通、水利、城乡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变更、处置以及事关民生的社保、民政、扶贫等重大资金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