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黑政办明传〔2008〕7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积极推进全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将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各地市、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把国办发明电〔2008〕15号文件精神和2008年2月20日省政府安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有关要求落到实处。
二、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各级政府要真正承担起落安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主体责任,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全力推进。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充分运用限期改正、停产整顿、实施关闭和行政处罚等手段,强化行政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等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加快重大隐患治理进度。
三、加大重大隐患治理力度。要突出隐患排查治理的四个重点内容和重点时段,进一步强化对重大隐患的监督和管理,要对重大隐患实施分级管理,实施重大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四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