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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停缓建工程复建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1.对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城建收费和政府基金的,对规划原审批建设规模按当时的标准缴纳,对新增部分按现行标准缴纳。

  2.对停缓建工程开工当时开征但现已取消的收费项目,未缴纳的不再缴纳;对当时未开征但现已开征的收费项目,原规划审批建设规模部分不再缴纳。停缓建工程涉及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3.对积极启动停缓建工程,但资金有一定困难的项目,可依据城建收费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合同予以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交期限不超过1年,缓交期内不收取利息。

  五、建立行政审批协调联动机制,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

  鉴于启动复建停缓建工程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新建工程。各相关行政审批和服务部门,对停缓建工程复建工作要予以大力支持,减少审批环节,提供快捷有效服务。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实行部门代办制,各部门要指定代办人,实行“一站式”服务,限时审批。

  六、科学检测和鉴定,保证停缓建工程质量安全

  停缓建工程复建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停缓建工程进行质量、安全检测鉴定,出具检测报告。对质量安全现状达不到要求的,要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整改,确保复建工程质量安全,否则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审批,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复建。

  七、打造精品工程,体现城市建筑特色和风貌

  市治理停缓建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规划部门,按照设计精品工程、建设精品工程的要求,对停缓建项目建筑立面进行重新审查,组织开展设计方案竞赛,评选优秀方案,使停缓建项目的建筑风格传承历史文脉,体现北方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彰显城市文化特色。

  八、依法处置,盘活呆坏资产

  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对建设单位无力继续建设不能启动和开工复建的停缓建项目,由市政府依法进行资产处置。

  九、妥善处理其他未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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