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清理项目收费,相应调整有关收费政策
停缓建工程项目复建前,相关责任单位要对该工程项目缴纳的相关规费情况进行清理,对需缴纳的相关费用,执行如下意见:
(一)关于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出让金方面
1.停缓建工程项目启动后,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以重新办理用地手续时点为起始点,按法定最高使用年期确定土地使用年限。
2.对原已全部缴纳了非经营性环境效益差价款的停缓建工程项目,可以视同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用地性质视为出让。
3.对欠缴非经营性环境效益差价款或土地出让金的,按照项目原审批时的标准补缴。鉴于停缓建工程项目的特殊性,按照《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工作的意见》(哈政发〔2007〕22号)有关清收陈欠的时限规定,可适当延缓至2009年6月30日,在此期限内一次性缴齐全部欠款的,不计收利息,不处罚金。
4.停缓建项目启动后,凡涉及用途、建设规模及土地使用年限等土地使用条件变化的,应当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的测算原则: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和市场比较法,按现行评估政策,分别评估出新规划条件下和原规划条件下(出让剩余年期地价或划拨土地使用权益价格)的土地使用权价格,以二者之差核收土地出让金。
对虽已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在重新启动复建前规划指标经批准改变,且未办理重新核收土地出让金手续的,按相关部门确认的规划指标及开工时间的土地政策和地价标准,按上述方式测算应补交的出让金。
5.对经规划部门批准,调整停缓建项目建筑性质、增加容积率的,按哈规联〔2007〕1号文件颁布实施前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6.对经规划部门批准,停缓建项目调整后,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按哈规联〔2007〕1号文件颁布实施以前的标准执行。
7.对拟转让的停缓建工程项目,转让方取得建设用地时未缴纳土地契税的,按开工时的土地价值为计税依据对项目转让方补征上手契税,项目受让方按房产(半截工程)及土地的总体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对转让方已缴纳土地契税的,此次转让过程中只对受让方征收契税。
(二)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城建收费和政府基金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