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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停缓建工程复建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停缓建工程复建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8〕3号)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停缓建工程复建工作的若干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推进停缓建工程复建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积极推进停缓建工程复建工作,盘活土地资产和资源,尽快发挥投资效益,改善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形象,现就停缓建工程复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界定停缓建工程

  停缓建工程项目主要是指位于城市建成区范围以内(不含呼兰、阿城2区),2007年12月31日以前在建项目停缓建超过2年以上,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和容貌的房屋建筑项目(含一期工程竣工,二期工程尚未启动的项目)。2005年12月31日以后出现的停缓建项目不适用本意见。

  二、依法适当调整规划,满足启动复建工作的需要

  鉴于停缓建工程项目大多是根据当时市场形势确定的项目性质和规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形势变化,一些项目的规划已经不适应当前市场需求。启动复建工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对相关项目规划进行相应调整。

  (一)适当调整项目使用性质。对不适应当前市场需求的项目,在不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前提下,允许适当改变项目的使用性质。
  (二)适当调整建设规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相关群众利益的情况下,允许调整项目容积率,适当增加相应建设规模。
  (三)停缓建项目复建工程,可以不配建廉租房。

  三、结合工程现状,确定停缓建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鉴于部分停缓建工程停缓建时间较长,国家已对工程建设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做了相应调整的实际,对主体结构已经完成、无法按新技术规范和标准予以复建的停缓建工程项目,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在卫生、环保、人防、消防等方面可以按照当时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复建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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