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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实施意见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实施意见
(德政办发〔2008〕3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宣传贯彻好《突发事件应对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289号),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州实际,现对我州宣传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全州各级政府、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大意义,增强学习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自觉性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一部规范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这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应急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我州属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多发地区,全州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学习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要意义,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当前政府工作的一件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确保法律各项规定得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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