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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德宏州保密局关于印发德宏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德宏州保密局关于印发德宏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8〕4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各单位:

  现将《德宏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德宏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办法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在公开前进行审查鉴别的行为。

  第三条 本州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行政机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要预先进行全面、及时、准确的保密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以及“先审查后公开”和“谁主管谁审批,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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