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度财务计划及其各项收入和支出;
(四)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债权债务;
(五)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经营情况、土地、林权等生产资料和各业生产经营承包方案及其承包费的收缴情况;
(六)兴办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其实施情况;
(七)被征用土地及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收支情况;
(八)宅基地的申报、审批和使用情况;
(九)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十)定向考录村干部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政策、条件、程序及结果;
(十一)村干部的职责及任期目标、工作安排、民主评议方案,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补贴标准及数额;
(十二)新农村建设中的有关事项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益福利事业等政策的落实情况;
(十三)扶贫救济、优待抚恤、五保供养、低保款项、教育“两免一补”款项、救灾救济、移民安置款物的发放情况;
(十四)筹资筹劳、种植、养植补贴、退耕还林(草)款物兑现,其他国家补贴农民或资助村集体的事项等;
(十五)村委会换届选举或村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调整后的村财务和有关工作的交接情况;
(十六)其他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
第七条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财务收支应当分类逐项、逐笔公布。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方便村民观看的地方或场所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公开张贴(挂)村务公开的内容;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公开村务。
第九条 村财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法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设立由3至7人组成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其职责是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审查村务公开的内容,征求并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