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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8〕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切实加强全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监管措施,努力做到预防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重要性,把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领导小组,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按照部门、人员分工,全面落实责任,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形成合力,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加大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工作力度,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收到实效,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管理,严格经营许可

  (一)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同时,要结合贯彻学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全州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经营行为。一是辖区内各批发经营企业要认真对照安全评价提出的整改要求,尽快拟定整改方案并加以实施,达到安全经营的各项要求;二是对企业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从事经营烟花爆竹。

  (二)各县市要结合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的全面展开,及时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经营,今年应全部完成安全评价审查程序并发放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三)各县市、各部门要加大对乡镇烟花爆竹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加强对重点乡镇、村、重点户和重点人员落实监管的督促检查,不定期开展暗访活动,在乡镇设立举报电话,并将举报电话公布到村(居)委会。在今年烟花爆竹经营者申领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将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个经营户,各县市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强与批发经营企业管理人员、零售经营负责人签订安全经营责任书,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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