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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大众媒体发布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大众媒体发布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8〕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我市大众媒体发布广告的监督管理,保证媒体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大众媒体发布广告实行咨询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是在全市范围内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出版单位、资讯类媒介以及网络媒介等大众媒体发布事先必须经过省级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备查的广告以及其他广告,应当由广告发布者严格审查;发布涉及群众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具有相关资质证明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咨询;发布涉及群众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应当具有相关资质证明、必须经过省级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备查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到工商机关备案。

  二、在吕梁市区大众媒体发布医疗广告,广告主应当提供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作出的审查批准文件和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文件;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主应当提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广告内容作出的审查批准文件和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文件;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广告主应当提供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广告内容作出的审查批准文件和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文件;发布农药广告,广告主应当提供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作出的审查批准文件和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文件;发布兽药广告,广告主应当提供省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作出的审查批准文件和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文件,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审查广告主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在吕梁市区大众媒体发布食品广告,在广告发布前,广告发布者须到市卫生局、质监局等行政机关,就广告主提供的《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进行咨询;发布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广告发布者须到市卫生局、质监局等行政机关,就广告主提供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进行咨询;发布房地产广告,广告发布者须到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行政机关,就广告主提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等证明文件进行咨询;发布酒类广告,广告发布者须到市质监局等行政机关,就广告主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进行咨询。对广告发布者咨询的广告,市卫生、建设、国土资源、质监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答复。除吕梁市区外,在其他县(市)大众媒体发布以上广告,在广告发布前,广告发布者须到当地卫生、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质监等行政机关,就广告主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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