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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的通知

  (一)依据《白山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档案管理、年度审核和退出制度。
  (二)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慎重批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严格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并搞好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建设的衔接。
  第二十二条 加快旧小区综合整治。要积极开展城市旧小区改造,重点是完善小区配套功能,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步伐,全面推行物业管理。对危旧楼房,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逐步进行改造。
  第二十三条 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解决城市居民住房困难问题的同时,在农民工集中的地方,适当规划建设一批农民工集体宿舍,供农民工租住。

第八章 规划实施机制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成立白山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地产管理局,作为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制定住房保障政策、资金筹集、补贴分配和监管、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考核、协调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指导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配套政策、法规等工作;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负责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的调查、核查、认定、补贴等工作;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制定全市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资金使用监督工作;会同市规划局负责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工作;会同市监察局负责对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国土局负责住房保障项目土地供应计划的制定、下达工作。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住房保障的资金筹措工作。市财政局、地税局负责研究保障性住房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市规划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市建设局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监管以及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研究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个人住房贷款优惠政策的制定工作。市人民银行负责研究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相关金融信贷优惠政策的制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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