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一)现状分析。白山市市区共有农民工20600人,人均居住面积2平方米。其中,八道江区共有农民工13800人,人均居住面积2平方米。江源区共有农民工6800人,人均居住面积2平方米。
(二)农民工居住条件改善目标:一是选址合理,搭建不得超过二层,满足安全、卫生、保温、通风等要求。二是宿舍单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16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宿舍内应当配置餐具柜,生活用品摆放整齐、有序。禁止设置通铺、地铺。禁止安排人员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住宿。三是食堂设置符合食品卫生法规的要求,并取得《卫生许可证》。四是厕所进行封闭,具备冲刷和清运条件,并及时消毒和清理,防止蚊蝇滋生,保障正常使用。五是应具备卫生急救、饮水、淋浴、学习、娱乐等条件。
第七章 落实规划的措施
第十八条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三)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切实保证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四)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五)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资金。
(一)市、县(市、区)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扣除必要的开支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要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四)要大力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积极争取省政府的资金补贴。
(五)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申请国家和省补助资金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进行审查;积极做好申请补助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配合财政、房产、建设、规划、土地等部门落实建设资金及其他建设条件。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住房保障的各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