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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8〕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行政执法单位: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吕梁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8年2月18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使《办法》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2005年7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一次由国务院统一安排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执法责任制,对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的权力执法运行机制,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活动有着重要意义。市县两级是依法行政的基础,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承担着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只有实现执法责任制的法定化,才能避免各类行政执法主体各行其是,以保证执法行为符合依法行政和适应WTO规则的基本要求。

  2005年底我市开始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目前已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各级、各部门领导重视程度和认知水平不一,工作开展也很不平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是一个长期的、持续的过程,政府深入推行,部门切实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既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办法》是我市贯彻落实《纲要》和《若干意见》的重要抓手,各级、各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性和各自肩负的责任。努力实现“三个到位”:一是思想认识到位,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是建设法治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必然选择,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二是组织机构人员到位,我市目前有2/3的单位没有设置法制机构,要尽快完善机构队伍建设;三是制度保障到位,进一步确定工作标准,工作流程,内容和评议考核工作目标,找准基点、突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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