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责任部门:市煤炭局。
2、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水泥建材、化工、烟花爆竹、机械制造。责任部门:市安监局。
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3、建筑施工及城市基础设施。责任部门:市建设局。
4、民爆器材。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物资公司。
5、电力:责任部门:山西电力公司吕梁分公司、国际电力集团吕梁分公司。
6、道路交通。责任部门:市交警支队、市交通局。
7、水运。责任部门:市交通局。
8、铁路。责任部门:孝柳铁路有限公司。
9、水利。责任部门:市水利局。
10、农机。责任部门:市农机局。
11、旅游景点、宾馆、饭店。责任部门:市文物旅游局。
12、学校。责任部门:市教育局。
13、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吕梁公安消防支队。
1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娱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责任部门:吕梁质监局。
15、易受暴雨、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及有关部门。
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和企业。责任部门: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
各有关责任部门要认真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行业、本系统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工作方案,及时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和企业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尽快开展隐患自查。市安监局对有关部门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四、排查治理的方式和内容
(一)排查治理方式:
隐患排查工作按照企业全面排查治理,部门指导监管,政府督促检查的方式进行。
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要不间断、不留死角盲区地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各县(市、区)、市直有关责任部门至少一个月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检查指导;市政府每季度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一次督促检查。
(二)排查治理内容:
在继续落实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