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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4、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按百分制打分,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节能超过年度计划节能量)、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基本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整改方案,限期改进。

  (五)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市节能领导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由市节能领导组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

  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考核由市节能领导组办公室进行考核。

  三、节能奖惩办法

  (一)奖惩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节能领导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市重点耗能企业及节能先进个人。

  (二)奖惩办法

  1、对市直单位节能工作的奖惩办法

  经市人民政府考核综合评价好的部门,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对于综合评价节能工作存在较大差距的部门,实行问责制,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

  2、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奖惩办法

  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市委组织部纳入《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执行,作为县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

  对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特别奖,设2-3个名额,分别奖励每个单位15万元,用于县(市、区)奖励节能有功人员,并加大对该县(市、区)节能项目资金支持力度。

  对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为完成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优秀奖,设3-4个名额,分别奖励每个单位10万元,用于县(市、区)奖励节能有功人员,并加大对该县(市、区)节能项目资金支持力度。

  对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基本完成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对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实行“一票否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得授予荣誉称号等,并且在完成整改之前暂停核准和批准该县(市、区)除节能改造项目外所有新改扩迁建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

  3、对重点耗能企业的奖惩办法

  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的企业,由市节能领导组办公室评选出5-10个节能突出贡献企业,给予特别奖。节能突出贡献企业从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省领先水平,并在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节能指标的基础上,节能量超额完成2万吨标准煤以上条件的企业中选出。市人民政府向获奖企业颁发奖牌,市县两级政府加大对该企业节能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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