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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办法

  1、考核内容

  市人民政府与13个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节能指标和工作任务。考核指标分为二个部分:一是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二是节能措施指标(50分)(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1)。

  各县(市、区)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次;节能措施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指标的完成率或有关工作完成情况计分。

  2、考核时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于1月底前报市节能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市节能领导组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每年2-3月份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5月底前将考核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3、考核等次

  以市统计局公布的地区能源消耗指标第四季度季报或年报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及以上且节能指标超过年度计划目标值)、完成(75-94分且节能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基本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未完成(60分以下或节能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出改进措施,限期改进,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跟踪改进成效并重新进行考核。

  (四)重点耗能企业考核办法

  1、考核对象

  全市44户重点耗能企业,其中6户国家千家企业和16户全省双百家企业参加全省考核

  2、考核内容

  以吕政发〔2007〕40号文件中所确定的“十一五”期间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降耗指标分解表确定的节能量为准,分年度的节能量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与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和工作任务为准。

  重点企业考核指标分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节能措施指标(50分)(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2)。

  否决性指标为节能量,只要未完成该指标,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次;其他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指标的完成率计分。

  3、考核时间和程序

  重点耗能企业每年1月底前向市经委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按属地原则抄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其中6户国家千家企业和16户省双百家企业同时上报省节能领导组办公室,考核数据以市统计局审定的各企业相关能源统计报表为依据。市节能领导组每年2-3月份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各企业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每年3月份完成考核报告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省22户企业的考核报告同时上报省节能领导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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