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8〕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重点耗能企业:
《吕梁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吕梁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
二○○八年三月三日
吕梁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能源基本国策,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山西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晋政办发〔2007〕11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及基本原则
总体思路: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的要求,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
基本原则:1、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节能目标为约束性、否决性指标;
2、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突出节能在政府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3、表彰先进与督促后进相结合,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县(市、区)和企业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
二、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对象
1、评价对象
市人民政府相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
2、考核对象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全市重点耗能企业
(二)市人民政府相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评价办法
1、评价内容
(1)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节能工作部署的情况;
(2)淘汰落后产能配套退出机制,经济、行政综合配套政策的落实情况;
(3)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落后产能,促进节能降耗的产业、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科技、标准、教育培训、统计等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4)部门节能规划、年度节能目标和工作计划的制订和落实情况。
2、评价时间和程序
各有关部门每年一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上报上年度节能工作总结,由市人民政府进行统一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