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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3、认真落实和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市、县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收取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收费行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抓紧制订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积极推动上述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4、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规定,尽快在本地的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各部门应根据需要设立信息公告栏等政府信息公开的场所或设施。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单位门户网站要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立和畅通链接,并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把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充分利用本地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场所的网络设施,设置政府网站公共检索点。

  (二)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为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尽快成立负责本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要明确一位班子成员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要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举报,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并根据情节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2、加强教育培训。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条例》的基本内容、相关配套措施和工作规范,政府信息清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各县(市、区)政府要抓紧制订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加强舆论宣传。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宣传《条例》的主要内容、重要意义,引导群众关心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有序参与政府信息公开,运用《条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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