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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金融部门要加强节能领域金融服务,加大对节能技术改造、循环经济、清洁生产项目的信贷支持;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名单的企业实施停贷措施。各领域节能主管部门与金融部门建立节能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节能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诚信系统。

  四、健全节能中介服务体系

  (一)设立节能评估和能源审计机构。成立吕梁市节能评估能源审计中心,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业务,出具评估报告;承揽用能单位能源审计业务,并受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委托开展企业例行能源审计和强制能源审计;承揽用能单位节能规划编制业务。市节能评估能源审计中心要不断充实技术力量,提高业务水平。节能评估、能源审计、规划编制等工作按规定收取技术咨询费用。

  (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作由市经委统筹,各行业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引进通过资格认证的能源管理公司,选择条件较好的小型项目开展试点,取得经验后进行推广,并逐步完善相关政策。

  (三)加大节能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投资设立节能中介服务机构,吸引国内外、省内外节能中介服务机构进入吕梁开展业务。对于新设立或来吕梁开办分支机构的节能评估、能源审计、能源管理公司等,各种审批环节实行零收费,三年以内上缴的归市级使用的税收全部返还,以扶持节能中介服务机构更好地发展。

  五、建立健全节能评价考核奖惩机制

  市人民政府对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重点耗能企业进行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

  市人民政府对市直相关部门进行节能工作评价。市节能领导组成员单位及与节能工作相关的其他市直单位,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提交节能工作总结,由市人民政府进行统一评价。

  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奖惩。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节能目标和工作任务。市政府组织对县(市、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先进单位给予奖励,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市节能领导组对重点耗能企业进行考核,对先进企业给予表彰,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停止核准和批准除节能改造项目外的所有新改扩迁建项目及工业用地;对限期内未整改达标的企业,列入节能违法企业名单,实行停电、停水、停运、停贷、停批项目、吊销证照等制裁措施,并依法予以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等处罚。属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实行“一票否决”制,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奖励;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节能工作考核结果,纳入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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