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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驻通企业和驻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驻通企业和驻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政明电[200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中省属企业,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驻吉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7〕129号)和《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监管中省属企业名单的通知》(吉安监管管二字〔2007〕211号)精神,本着与时俱进,简政放权,进一步做好中央驻通企业和驻通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中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市政府决定对中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有关问题重新做出规定。具体事宜如下:
  一、中央驻通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问题。除省安监局负责监管工矿商贸中央驻通重点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总部外,其所属的厂、分厂、公司、分公司、车间、站等由市安监局负责监管。
  二、驻通省属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问题。驻通省属重点企业的分公司、分厂除部分单位由市安监局负责直接监管外,其他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由县(市、区)政府监管。
  全市工矿商贸的中省属重点企业名单和部分市属重点企业名单由市安监局确定。
  各县(市、区)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在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市安监局负责监管的重点企业名单除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安监局对直接监管中省属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措施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隐患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及其体系建设情况;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等。市、县(市、区)安监局要从综合监管的角度,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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