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地方病防治示范县建设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地病办关于创建地方病防治示范县的有关精神,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重点地方病防治工作规划(2005~2010年)》,继续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建立可持续的防治机制,进一步巩固防治成果,有效地防治和控制地方病的流行,保护病区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病区的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所有病区县全部开展创建地方病防治示范县工作。地方病防治示范县是全省探索和尝试建立地方病防治长效机制及模式的重大举措,也是新时期地方病防治思路的调整和突破。希望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积极申报,按照“忻州市地方病防治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创建示范县工作。
附件1:忻州市地方病防治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
附件2:山西省地方病防治示范县申报表(略)
二OO八年三月三日
附件1:
忻州市地方病防治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一、目的意义
通过地方病防治示范县的建设,创建最佳地方病防治和管理模式,建立稳定的地方病防治长效工作机制,使全省地方病防治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持续化,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组织措施
地方病防治工作和地方病防治示范县的建设涉及诸多部门,必须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实施。财政部门要保证地方病防治工作开展和项目县建设的资金所需;卫生部门负责病情本底资料的调查、资料收集整理、病情监测、现症患者治疗、防病网络建设等;水利部门负责病区防氟改水;盐业部门负责碘盐的供应和盐业市场管理;农业部门负责调查掌握家畜布病疫情,提出防治、科研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对家畜的管理、监测、检疫、免疫、病畜处理等工作;广播电视、教育部门协助卫生部门开展地方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市、县、乡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防治措施的实施。
三、示范县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