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节能降耗考核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95分以上为超额完成,81分一94分为完成,60分一80分为基本完成,60分以下为未完成。未完成节能降耗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第八条 各县年度节能降耗目标以《通知》规定的分年度目标为准,年耗标煤5000吨以上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目标以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为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降耗目标,要摊加到下一年度。
  第九条 每年2月20日前,由中宁县、海原县将节能降耗目标上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当年3月2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上年度本地区节能降耗工作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委)和市发改委。
  第十条 对两县节能降耗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由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委托评价考核工作组组织实施。评价考核工作组由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监察局、人事局、财政局、质监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中宁县、海原县及城区节能降耗工作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经领导小组审核后,于每年5月1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对各县节能降耗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对各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市经委负责组织实施。各重点用能企业在当年1月底前向市经委提交上年度节能降耗工作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市经委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技术人员组成评估组,对企业节能降耗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形成综合评价报告,于当年3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经委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作为对各县、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十三条 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各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加大对该县节能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
  第十四条 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备案;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未完成等级的各县向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经委;该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向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