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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节能降耗考核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节能降耗考核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城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节能降耗考核及奖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三月十七日

中卫市节能降耗考核及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降耗考核及奖惩(暂行)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十一五”末完成万元产值综合能耗下降20%的节能降耗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和“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节能降耗综合评估考核工作,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三条 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节能降耗考核及奖惩的组织、协调工作,按照本办法开展节能降耗的评价、评估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考核的对象是中宁县、海原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年耗标准煤在5000吨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降耗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降耗措施情况。
  第六条 考核采用量化方法,相应设置节能降耗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降耗措施落实指标,按照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办法打分,满分为100分(计分办法见附表1、2)。
  节能降耗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两县政府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下达“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的本地区年度节能降耗目标、各重点用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降耗目标为基准,分别根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和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
  节能降耗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地区、各重点用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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