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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用局等部门关于打击非法营运出租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用局。
  四、实施步骤
  (一)集中打击阶段(3月15日-4月30日)。
  集中一个月时间,由市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统一行动,重点治理以下问题:
  1.非法营运问题。由市客运管理处负责,联合市交警支队等部门进行专项打击。对市内无任何证照、套牌等非法营运车辆,根据情节和车况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悬挂出租汽车顶灯、悬挂经营权专用号牌等专用标志的违法车辆处以3000元罚款;对有手续的出租汽车蓄意套牌营运的,收回经营者经营权。对逾期不接受处罚的,按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2.外域出租汽车在市区内待客问题。市交警支队要协助市客运管理处加强对清理完毕的通化站、公铁分流站、玉皇山大桥、长白山剧场、金城商厦、保险大厦6个待客点的管理,防止反弹。对外域出租汽车继续在市区内停车揽客的,由市客运管理处按非法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根据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二道江区非法营运问题。由市客运管理处负责,二道江区政府协助进行专项打击。根据情节,对城郊非法营运出租汽车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法营运微型车等车辆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继续加大对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等非法营运车辆的打击力度,对非法从事营运的,按无证经营处理。
  4.套牌车问题。由市交警支队负责,组织力量对套牌车进行稽查。对确认为套牌车的,按规定予以处罚。其中对悬挂出租汽车顶灯、经营权专用号牌及出租汽车专用标志的,要立即转由市客运管理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日常治理阶段(5月1日-12月15日)。
  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日常治理,巩固成果,坚持长期治理。把集中打击的有效手段、有效办法常态化、长效化,并指定分管领导、分管部门负责,每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治理。如需集中联合打击,有关部门可以提出建议,经市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市公用局要认真做好统一安装出租汽车顶灯和车门喷字后的监督管理工作,为打击非法营运出租汽车工作提供硬件支持。市交通局要对所属交通管理部门的城郊出租汽车发展审批工作进行规范,制定发展规划,定期向社会公示客运市场供求情况;要严格按规划实施,并对原来已经批准经营的各类出租汽车经营者加强教育,确保经营者严格按照审批的经营范围营运。各有关部门要将每月工作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材料,于每月月末报市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3966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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