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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政明电[200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08年是污染源普查的关键年,国家原定2007年-2009年完成的普查工作,要求在2008年年底完成。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质量要求高、技术复杂。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六届一次常务会议有关加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要求,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污染源普查任务,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污染源普查工作,摆上政府重要工作日程
  污染源普查工作是国务院统一组织开展的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6号)明确指出,各级政府是污染源普查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为此,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污染源普查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强化领导责任,明确分工任务,落实目标要求,真正把污染源普查工作摆上政府重要工作日程。
  二、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工作由国家统一安排时间普查,统一安排时间监测,统一安排时间上报数据,全国同步进行。任何一级政府和环节耽误了时间、出现了问题必然会影响全市、全省乃至全国的整体进程。为此,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明确责任,落实任务,责成专门领导负责普查工作,坚决按照上级统一要求,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三、确保污染源普查经费足额到位
  污染源普查经费是做好普查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省市文件中“各级政府都要把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的要求,保证污染源普查经费落实,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强化监督,追究责任
  为确保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实行普查工作调度制度,同时将污染源普查工作列入2008年度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环保实绩考核和县(市、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市政府将组织市监察局、财政局、环保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区)政府落实污染源普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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