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财产性收入。即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收入,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等收入,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及其他股息、红利和彩票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财产收入。
4.转移性收入。即农村居民家庭成员无须付出而获得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收入。包括亲友馈赠、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予以及直接用于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村“五保户”供养费用等财政性补贴。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伤残抚恤金、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3.见义勇为奖金;
4.奖学金、助学金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5.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7.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四章 保障标准及保障资金
第八条 按照既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又有利于鼓励生产自救的原则,确定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年人均纯收入960元。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我县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二)我县维持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日常用品、用水和用电等费用;
(三)我县物价水平、消费能力和财政状况。
第九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着本县的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保障对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补助发放,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县民政部门根据农村低保对象人数、保障标准、补差标准和上年度资金执行情况提出资金安排计划,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
第十一条 农村低保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县民政部门要设立农村低保金分账,准确掌握低保资金下拨和发放情况,并按省统一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到户到人。
第五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县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每年组织核定一次低保对象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