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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前郭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重点保障对象是指因长期重病、重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存条件恶劣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家庭及成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及家庭不能列入保障范围:
  (一)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有赡养、抚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导致生活困难的;
  (三)近期购买商品房、高标准新建或装修住房的;
  (四)安排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自费高价择校就读的;
  (五)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作处理的;
  (七)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当地居民生活水平,有高档消费品及生活用品的;
  (八)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三章 家庭成员认定及家庭收入核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拥有同一个户口本的,并且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七条 家庭成员收入的计算项目。
  (一)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1.家庭经营性收入。即农村居民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的经营收入,从事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庭经营的收入。
  2.工资性收入。即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通过劳动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工资、薪金、离退休金、养老金、补偿金及各种保险金、退职生活费、工资性奖金等收入,务工、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务活动所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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